般可以分為四大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和廚余垃圾定義,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回收后經過再加工可以成為生產原料或者經過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廢紙類、塑料類、玻璃類、金屬類、織物類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廢油漆、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廢棄物。包括廢棄食品袋(盒)、廢棄保鮮膜(袋)、廢棄紙巾、廢棄瓶罐、灰土、煙頭、寵物糞便等。
(四)廚余垃圾,是指家庭生活中在食品加工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剩飯剩菜、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廢棄食物、廢棄食用油脂等易腐的垃圾。